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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涛涛律师 王涛涛,女,1985年2月出生,籍贯:江苏徐州,现住三河市区。微信号:q67p67。2003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中学。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2007年9月因学习成绩优异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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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涛涛律师

手机号码:186326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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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111802522

执业律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西环路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50号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56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149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5、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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