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涛,女,1985年2月出生,籍贯:江苏徐州,现住三河市区。微信号:q67p67。2003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中学。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2007年9月因学习成绩优异被... 详细>>
律师姓名:王涛涛律师
手机号码:186326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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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10201111802522
执业律所: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西环路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150号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被关押,赋予了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但是,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方便执行机关和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法律又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罚:(1)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2)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不允许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5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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